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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五 企业资产类项目计算与填报

任务描述

丰森木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还在进行中,财务团队在对资产类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时,发现公司2024年发生了一笔因管理员保管不善造成的存货损失业务,会计人员在核算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存货购入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于已做转出处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大家的意见无法统一。对此,我们可以围绕下面的问题找出答案。

1.什么是资产损失?

2.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是怎样的?

3.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存货的计税基础是怎样规定的?

4.如何对资产类项目的税会差异进行调整?

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生产、销售或耗用等流转过程,最终以成本费用和收入的形式进入当期损益,从而影响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对资产的初始成本、后续计量与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任务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于各项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等税前扣除也有相应的规定。

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的含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上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的扣除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如下: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9.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直通职场: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企业存货损失类别、税前扣除额及证明材料要求如下表所示:

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额及证明材料要求

对于商业零售企业来说,存货损失发生非常频繁。如果执行上述规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会大大增加。针对这一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上述公告的发布,大大减轻了商业零售企业为存货损失税前扣除准备认定证据的工作量。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上述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2.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原值是会计上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通俗叫法,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则是税法上的术语,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原值或计税基础的计算形式就不同,两者密切相关,很多时候是相等的,但是还是存在诸多差异。

会计上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又规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同时还要进行减值测试,满足条件时,会计处理是可以调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还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都是不得变更的。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进行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同固定资产一样,无形资产原值是会计上计算无形资产摊销的基础,同样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税务上计算无形资产摊销税前扣除额的基础。无形资产的税会差异也很大。比如商誉不属于会计上的无形资产,而税法上的无形资产包括商誉;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上不摊销,而税法上规定可以按照10年进行摊销扣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不承认减值准备,按税法规定不得改变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存货的税务处理

对于存货,比较典型的税会差异体现在存货跌价准备金方面。在期末时,会计上需要进行存货跌价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情况,则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以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消失的,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可以在计提金额内予以回转,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对期末存货的计量只认可历史成本,不承认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的计税基础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转让以上资产,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资产的净值允许扣除。其中,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相关表单

表单架构

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范围的资产形式主要有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存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投资资产等,与一般企业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相关的表单以及表单间的层级关系如下所示:

表单调整范围

  •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发生的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是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附表,用于形成纳税调整表中第32行“(一)资产折旧、摊销”的相关数据。

(1)资产原值和资产计税基础的填报

“资产原值”为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也就是资产的入账价值。“资产计税基础”为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也就是税法认可的资产原值。

通常情况下,“资产原值”和“资产计税基础”二者是相等的,特殊情况下也存在差异。比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付款期限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格与购买价格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而税务上则仍然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发票金额等确认计税基础。二者在原值与计税基础方面有明显的差异,直接导致后期折旧计算与税前扣除也会有明显的差异。

(2)与折旧、摊销额有关的项目填报

企业在计算折旧、摊销时会有三种不同的口径。分别为:

①按会计准则计提折旧。

②按税法一般规定计提折旧(按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③按照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计提折旧。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本年折旧、摊销额”为按会计准则计提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账载金额”对应的“累计折旧、摊销额”为按会计准则计提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税收金额”对应的“累计折旧、摊销额”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这里的资产折旧、摊销额既包括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提的折旧,也包括按照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计提的折旧。

“税收折旧、摊销额”为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如果企业存在享受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资产,在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时,该资产的“税收折旧、摊销额”要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填报。

本表第28行、第29行第5列

“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税收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5-6列金额填报。

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5-6列金额填报。

注意: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当年处置的资产,当年应该继续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写该处置资产的原值、当年计提的折旧以及累计折旧、摊销额,处置以后,明年就不再填写。同时,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还需要相应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是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附表,用于形成纳税调整表中第34行“(三)资产损失”的相关数据。

主要用来反映企业会计上按资产账面净值确认的损失金额,税法上按原值扣除税法规定的以前年度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摊销额,再扣除可回收金额的损失额。在实际操作中,不要用会计账面折旧、摊销额替代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填表过程中,“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为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含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资产处置收入”为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赔偿收入”为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资产计税基础”为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为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按该表的第5-3-4列金额填报。“纳税调整金额”通常按第1-6列金额填报,部分企业对应的部分行次“纳税调整金额”按第1+2-6列金额填报。

任务实施

任务背景

2025年5月,丰森木业公司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基本情况见 [企业资料-实训企业一]

财务数据

1.利润表

(利润表承接项目三任务三)

2.科目余额表

(科目余额表数据承接项目三任务二)

2024年,丰森木业公司发生的与资产类项目相关的资料如下所示:

1.2024年6月20日,购入一台节能专用设备,入账价值695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该设备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该设备本年计提折旧32943元。

2.2024年12月31日,某批橱柜的账面成本为23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为210000元,计提了20000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3.2024年发生一项材料盘亏业务,经查,是由仓管员保管不善造成,由保管员赔偿2000元,材料购入时的入账价值136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会计做账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任务要求

1.通过分析背景资料,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相关项目的填报。

2.通过分析背景资料,完成与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相关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附表的填报。

任务分析

1.判断企业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涉及的表单:与资产类项目纳税调整相关的表单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业务提示

丰森木业公司2024年发生了固定资产购入、计提折旧业务,需要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丰森木业公司2024年发生存货盘亏业务,需要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丰森木业公司2024年发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业务,需要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确定《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表数据: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本表中的数据可通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科目余额数据完成“资产原值”和“资产计税基础”的填报;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科目余额数据可以完成对应行次的“本年折旧、摊销额”“累计折旧、摊销额”“税收折旧、摊销额”的填写。

业务提示

丰森木业公司2024年业务“资产原值”和“资产计税基础”是相等的。

丰森木业公司2024年6月20日新购入的一台节能专用设备,可以享受税收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在填报“(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项目对应的“税收折旧、摊销额”时,该设备的“税收折旧、摊销额”要按照原值填写,该项目对应的“税收金额”栏目下的“累计折旧、摊销额”也要按照原值填写。

3.确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表数据: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业务提示

丰森木业公司2024年企业发生了一项存货盘亏业务,填报该表的第5、6行次存货损失项目对应的相应列次即可。

4.确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表数据:《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2、34行的资产类调整项目,均直接从附表取数填列。《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3行需要对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业务提示

根据丰森木业公司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数据,企业计提的存货减值损失应进行纳税调增。

任务操作

实训地址

1.进入电子税务局,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 -【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保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操作提示

本表相关数据已经填写,直接点击【保存】进入下一步。

3.选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填报的表单,点击【下一步】

操作提示

本表选择完成点击【下一步】进入企业所得税报表的申报界面,如需对表单进行重新选择,点击【上一步】回到报表单选择界面。

4.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保存

5.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保存

6.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并保存

7.检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并保存

操作提示

本表数据自动关联上述明细表数据,如需调整请点击各明细表进行修改。

任务拓展

若丰森木业公司发生存货盘盈业务,会计处理上冲减了管理费用,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操作视频

企业资产类项目核算与填报操作视频